一、缴存范围的调整
1 退休人员 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2 灵活就业人员 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人员,可按《 自贡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3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自贡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4 港澳台及外籍人员 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账户设立的调整 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在办理登记业务当月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新录用或调入职工: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于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三、缴存规定的调整 1
(一)缴存基数 新参加工作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工资。 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工资。职工离职当月未足月发放工资的,单位可与职工协商缴存。 2
(二)缴存比例 单位与职工个人应同比例缴存,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实行差异化比例缴存,职工个人可在不低于单位缴存比例并在规定上限范围内选择个人缴存比例。例如,某非公有制企业单位缴存比例为 7%,职工小张可在 7% 至 12% 之间选择自己的缴存比例。 3
(三)缓缴与降低比例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降低缴存比例至5%以下,缓缴或降低比例的期限每次不得超过1年。 四、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2025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自公积金管委发〔2021〕6号)废止。
(二)原有政策如有与此相抵触的,按调整后政策执行。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本规定将相应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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