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项目类 1、院际会诊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病历工本和费用清单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3、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 4、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损坏公物赔偿费、特需生活服务费。 5、陪住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6、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费用。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以外的体检项目。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肝脏、肾脏、心脏瓣摸、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术。 3、近视、失聪、口吃矫正、正颌、镶牙治疗。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研究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麻醉品成瘾、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用血时所收取的押金、补偿金管理费等费用。 5、工伤医疗费用。 6、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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