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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警示案例来了,这些考试违纪作弊行为不可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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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3 18:2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川观新闻记者 江芸涵

四川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将于6月7日、8日统一组织实施。近日,省教育考试院推出“诚信考试”警示案例,帮助广大考生和家长了解高考有关法律法规和考场纪律,杜绝考试违纪作弊行为。

“考试违纪”行为不可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警示案例:考生某某,2023年6月7日,在参加2023年普通高考“数学”科目时,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被监考人员发现并制止。该行为违反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的处理。

“考试作弊”行为不可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警示案例一

考生某某,2023年6月7日,在参加2023年普通高考“语文”科目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进入考场,被监考人员发现并制止。该行为违反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该名考生报名参加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无效的处理。

警示案例二

考生某某,2020年7月8日,在参加2020年普通高考“英语”科目时,携带手机进入考场,被监考人员发现并制止。该行为违反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该名考生报名参加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无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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